云龙区公司专利申请的具体作用
作者:徐州德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0 08:51:33
对于公司的核心商标而言,尤其如此。从防御性的角度,在指定徐州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时,核心商标注册需要占据的势力范围,商标注册至少可以包括六个层级:
1、商标注册第一层级应当覆盖公司的现有业务范围比如做网络游戏的公司,不能仅仅把商标注册在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还要注册在第41类的“在线游戏”服务上。
2、商标注册第二层级应当囊括公司未来可能发展的业务范围这需要前瞻性地考量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否则,等到公司发展出新的业务,并且希望继续沿用已有商标时,商标注册该商标在新业务涉及的商品上可能已经被人家抢先注册了。
3、商标注册第三层级可以延伸到业务上可能产生混淆的商品项目强生公司曾经指控圣芳公司的“采乐”洗发水产品与其旗下杨森的“采乐”洗剂容易引起误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认同强生的意见。商标注册如果当初强生在洗发水上注册了采乐商标,这场耗时极久的官司或许可以免去。当然,很多时候只有回头看时,才会意识到当初的疏忽。
4、商标注册第四层级是商标标识本身可能应用的领域这需要从商标标识本身的形象或内涵去思考:它适合用在哪些领域?对于打算从事衍生品授权的动漫或游戏行业,这种思考尤其重要。比如游戏商标“泡泡堂”,除了在服装、文具、玩具、图书等常见衍生商品上应该注册以外,用在袋泡茶叶商品、中药饮片,甚至咖啡厅、洗浴中心似乎也颇为贴切。当然,这个层级的防御最不好琢磨,可能只有当你看到别人在某些领域发掘出该商标的利用前景时,你才忽然觉得在这些商品上注册其实很不错。
5、商标注册第五层级则是不利于公司商标声誉或形象的商品在很多注标人特别偏好卫生巾、避孕套之类商品的背景下,这种考量尤其必要,商标注册以防“伊利”马桶的类似事件重出江湖。
6、商标注册最后一个层级就是所有公司不想别人碰自己商标的领域有的公司不惜重金在45个类别商品上全部商标注册,因为即使是驰名商标,也很难保证能够在所有类别拦住别人的商标注册。当然,商标注册这么大包大揽,是需要真金白银的。不是每个商标,包括核心商标,都需要这么强势的防御注册策略。商标注册我们仍然强调要量力而行,量体裁衣。尤其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三年不使用还有被撤销的风险。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对企业而言申请专利具有多种优势。拥有专利的也就拥有了独占市场的权利,你的技术和产品都会带来巨大的利润;成功申请专利能防止别人模仿你的技术和产品;成功申请专利的企业,在产品或宣传广告上打上专利标志,这也是一种重要的宣传技术;可防止他人抢先申请;专利技术可以当作商品进行销售或转让。专利申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广泛,提醒在办理专利转让时注意以下几点。专利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专利申请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委托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2)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毕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徐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据小编多年工作经验了解,商标应该如何注册,应该注册那些类别等相关问题往往都是企业最难抉择的时候,那应该如何解决商标分类问题呢?据小编实践的方法来看,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从创业开始就做好商标布局工作。
当准备为自己的企业注册商标后,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在哪些类别进行注册。
是的,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现已知的商品分类表一共有45个大类别,首先,你要选择注册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范围的类别。
其次,你要选择未来公司可能涉及的领域。
在这里大家要注意一点,注意选择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名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起一个好的商标名字,含义不错,琅琅上口,会有很多人都想使用,因此,好的商标对企业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大家也千万不要认为徐州商标注册就是那么容易的,认为解决完商标分类就完事大吉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相关注册条件大家可能认为只要自己了解了就可以进行注册了,其实最正确的方法就是寻找代理机构进行注册,更好的把控注册细节,让成功率提到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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